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承检机构考核评价方案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常常需要提前进行细致的方案准备工作,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那么大家知道方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承检机构考核评价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及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县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方案,以及通报考核评价结果等工作。县食品药品检验所协助县局对承担我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承检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县食品检验所的考核工作由县局组织人员开展)。
二、考核评价对象
20xx年承担我县省级转移地方及市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共有3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承检机构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3家承检机构参加考核评价工作。
三、考核评价内容及结果评定
(一)考评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现场考核(50分)、数据抽查(30分)、不合格发现率(10分)、数据退修(10分),另设加分、扣分项。具体如下:
1、现场考核: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项目合同书承诺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实施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管理及质量控制情况等。
2、数据抽查:抽样单信息,食品类别,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判定依据与国、省抽检方案、实施细则的要求是否一致,检验结果填写情况等。
3、数据退回修改:完全提交数据的总体退修情况、不合格数据的退修情况。
4、不合格发现率:抽检样品不合格发现率情况。
5、加分项:加强数据分析、提高不合格发现率,积极推进备份样品再利用,积极开展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研究、食品抽样检验课题研究等工作成绩突出的,将视情况给予加分。
6、扣分项:视检验结论更改、检验报告作废等情况给予扣分。另有“八个不得”(即不得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不得有意回避或者选择性抽检,不得事先告知被抽检单位,不得隐瞒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重大检验工作质量问题)情形的,将视情况给予扣分。
(二)结果评定
考核评价综合得分按百分制评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90—80分的为良好(含80分),80—70分(含70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评价时间
考核评价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xx年11月5日前开展机构自查;第二阶段:20xx年12月初现场考核;第三阶段,20xx年12月中——20xx年12月31日,完成不合格发现率、数据抽查、数据退修情况汇总评价和综合评分、考核结果通报。
五、考核步骤
(一)考核评价小组组建
考核评价小组由县局食品药品检验所牵头,抽派相关人员组成,考核评价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机构自查
各承检机构对本年度承担抽检监测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考核评价表的要求进行自查评分,形成自评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县局。
(三)现场考核
考核评价小组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现场考核评分表》(附件3),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价并现场反馈考评情况。
(四)数据抽查
对完全提交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不少于总量5%的数据抽查,进行综合评分,形成评分结果(数据抽查内容详见附件4)。
(五)数据退修
对相关承检机构完全提交的数据,根据退修的字段和频次进行汇总评分,形成评分结果。
(六)不合格发现率
对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相关承检机构完全提交的数据,按各机构承担任务的平均不合格发现率与市局组织抽检的平均不合格发现率进行比较,形成评分结果。
(七)考核结果汇总
由县局汇总相关承检机构日常工作完成、现场考核、数据抽查、数据退修、不合格发现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及排名,形成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批后通报。
(A)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由县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将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机构进行约谈。对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机构要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并形成书面的整改报告于收到通报后一个月报送县局。
对于存在较严重问题的机构,县局将暂停其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待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对于存在造假等严重问题的或涉嫌违法违纪的机构,市局将取消其承检资格,并通报资质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承检机构要认真对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进行自评自查、查遗补缺,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配合做好现场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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