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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工作计划

小豪 2024-08-06 22:59 #工作计划
文章标签 安全生产

【推荐】生产管理工作计划三篇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是时候认真思考计划该如何写了。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计划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生产管理工作计划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生产管理工作计划 篇1

20xx年在紧张和忙碌中即将过去,在公司上级领导、党支部的支持下,各部门、车间的配合下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为更好的在20xx年内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制定以下的工作计划:

1。 加强自身的学习,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2。 落实规章制度,严格安全管理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安全以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是常抓不懈的工作,不定期检查车间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定期举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消防演习,使员工有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要教育和引导员工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把安全工作作为重点抓,并抓紧、抓实、抓好。

3。 提高设备的运转和自动化设备改造:①车间设备维修落实责任到人,做好检修记录,督促员工维护好每一台设备,提高设备运转率。对车间的工艺投入制作,自动化设备提高产品质量的保证产能和生产效率。

4。 节约挖潜、降本增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原材料涨价及工人工资的提高等因素导致产品微利,生产部一是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二是抓好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的工作落实情况,力争使每位管理人员的水平和技能上一个新的台阶;三是提高产品的一次交检合格率,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并积极配合工程部和质量部,严把生产工序和质量整改工作,利用培训、例会为全体员工灌输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的理念。从零件的生产到装配的总成,每一步都要求严格规定操作,产品的质量是靠生产出来,只有提高了生产技能,才能做到不接受不合格品、不制造不合格品,不传递不合格品,来减少不合格品的浪费。

5。 结合目前公司的新产品不断的增加及老产品的提产,注塑车间的生产产能无法满足装配车间,对注塑车间再采购8—10台注塑机,其中500克的1台来替代部分的磨具目前在1000克注塑机上生产造成的浪费。320—350克的注塑机4台解决现在大模具越来越多无法安排生产的情况及增加自动机械手解决人员不足的压力。根据现在注塑车间场地问题、在20xx年7月份淡季将所有注塑机根据牌号及型号重新规划,压缩注塑机之间的距离来解决增加注塑机后场地不足及现场管理和美观的问题。

6。 尽可能外招一些有技术的调机人员到注塑车间,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7。 针对冲压件大部分还是单冲模具产能低,明年尽可能把单冲模具改为极进模具,再增加一台中速冲床或是增加一台高速冲床,将部分产量大的模具改成冲床或高速模具来提高产能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生产管理工作计划 篇2

为了全面抓好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目标,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落实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确保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重中之重来抓,为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作出贡献。

二、推进安全管理规范化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基层,继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局与道班,道班与职工都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三不伤害”,杜绝“三违”现象。

三、加大安全培训力度

我们除做好单位干部的安全培训外,组织安全培训班,重点培训一线养护职工和机务人员,使他们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紧迫感。强化对安全应急措施方面的培训,继续做好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查处无证上岗现象,规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四、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坚持月度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查找事故隐患。

分局重点抓好清理公路违章堆积物,确保公路畅通。

逐渐提高一线职工劳动作业条件,强化劳动保护,防止粉尘肺病的发生。

五、加大安全文化建设力度

开展一次应对公路突发灾害事件应急演练活动。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举办一期全局职工参加的安全知识竞赛,加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

20xx年是公路建设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我们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制度不断完善,工作精心安排,为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生产管理工作计划 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作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目 录

一、 安全工作目标

二、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三、 提高管理及业务素质,加强机构人员配备

四、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会议

五、 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奖罚

六、 强化项目管理、制定达标计划

七、 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监督管理

八、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生产管理工作计划

九、 合理使用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十、 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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